首页 > 详情内容

快速导航

热点推荐

山东省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时间:2021-4-1

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关于印发《山东省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我省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和水平,保障我省船员生命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船员劳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我中心组织制定了《山东省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

                            2020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基本原则

1.5事件级别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Ⅰ级、Ⅱ级组织指挥体系

2.2Ⅲ级、Ⅳ级组织指挥体系

2.3省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

2.4市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

2.5职责

3   分级响应

3.1Ⅰ级响应

3.2Ⅱ级响应

3.3Ⅲ级响应

3.4Ⅳ级响应

4   处置程序

4.1信息核实及事件研判

4.2先期处置

4.3处置程序

4.4处置措施

4.5后期处置

4.6结果评估

4.7新闻发布

4.8资源保障

5附则

5.1名词解释

5.2其他事项

5.3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提升我省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和水平,保障境外我省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船员劳务市场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海员外派机构派出的船员、航运公司所属船员在境外船上工作或登、离船舶期间,发生以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发生船员伤、病、亡、失踪等危害船员人身安全的突发事件。

(二)发生船东欠薪、欠资超过两个月;以及船东无能力提供船舶正常维持费用造成船员在船工作和生活困难,侵害船员合法权益的突发事件。

(三)发生船员被留滞、拘留、遗弃、劫持等造成船员无法回国的突发事件。

1.4  基本原则

1.4.1以人为本,力保安全。切实履行政府职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境外我省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损失。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必要时成立省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省有关部门、相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山东海事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1.4.3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发生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后,按照“谁派出,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由相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主办,船东、派出船员的海员外派机构或航运公司承担主体责任。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将船员境外突发事件纳入应急预案。

1.4.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省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山东海事局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条块结合,密切配合,形成反应及时、信息共享、协调有序、依法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并及时向上级报送信息。

1.4.5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防范处置并重,增强忧患意识,强化宣传教育,做好应对船员境外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1.4.6依法规范,遵守纪律。对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应依法决策和处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参照事发国或地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障境外我省船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应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利益。

1.5  事件级别

根据船员境外突发事件的地点、性质、规模和影响范围,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5.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伤亡100人以上;

(2)造成我省船员境外人身安全及财产特别重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

(3)需要迅速撤离我省境外船员;

(4)有中央领导批示处理;

(5)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I级响应的其他船员境外突发事件。

1.5.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2)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造成或可能造成我省船员境外人身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

(4)需要尽快撤离我省境外船员;

(5)有国家部委、省领导批示处理的;

(6)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II级响应的船员境外突发事件。

1.5.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伤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3)造成我省船员境外人身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并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

1.5.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一般突发事件:未达到上述标准且未造成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突发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Ⅰ级、Ⅱ级组织指挥体系

特别重大、重大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山东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组织指挥体系。

2.2  Ⅲ级、Ⅳ级组织指挥体系

较大、一般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相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应急预案建立组织指挥体系。

2.3  省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

发生船员被留滞、拘留、遗弃、劫持等造成船员无法回国的突发事件,以及必要时,在省政府成立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组长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分管副主任)、省外办、相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山东海事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主要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委宣传部、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省应急管理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民政厅、公安厅、财政厅、省海员工会等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及山东海事局相关负责人组成,并视处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2.4  市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

发生船员伤、病、亡、失踪等危害船员人身安全的突发事件,以及发生船东欠薪、欠资超过两个月,船东无能力提供船舶正常维持费用造成船员在船工作和生活困难,侵害船员合法权益的突发事件,在相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其应急预案成立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外办和分支海事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由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确定其他成员单位,并视处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2.5  职责

2.5.1工作组职责

(1)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分析研判事件信息,判断事件形势及事态发展走向。

(3)决定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

(4)决定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有关事宜。

(5)研究决定其他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

(6)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重要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2.5.2有关部门职责

(1)山东海事局:受省政府委托,协助省办公厅处理省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的日常工作;按照工作组的要求和分工,负责值守应急、信息汇总、事件研判;督促海员外派机构落实处置责任,妥善开展处置行动,并视情做好海员外派备用金动用准备工作;负责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联系,并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联系船旗国和港口国主管机关,督促落实船东责任,协调财务担保、商业保险、船舶手续等相关事宜;配合民政部门做好船员家属安抚工作等。

(2)省委宣传部:按照工作组的要求和分工,统筹船员境外突发事件的新闻宣传报道,指导做好新闻发布等工作。

(3)省外办:按照工作组的要求和分工,配合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与外交部、我驻外使(领)馆的联络;为有关人员出国(境)处置突发事件办理护照等相关手续提供便利;向工作组报送有关情况。

(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工作组的要求和分工,依法协调处理船员有关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问题。

(5)省交通运输厅:按照工作组的要求和分工,督促我省航运公司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6)省公安厅:按照工作组的要求和分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依法查处海员外派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和违反出入境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7)省民政厅:按照工作组的要求和分工,协调遇难船员在境内的遗体处置工作,将符合条件的船员家属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保障范围。

(8)省应急管理厅:指导预案编制和应急演练工作。

(9)省财政厅:按照工作组的要求以及事权划分原则,协调做好相关工作,为I级、II级境外突发事件处置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10)省海员工会:按照工作组的要求,协调做好船员合法权益维护等相关工作。

2.5.3海员外派机构、航运公司职责

落实突发事件处置主体责任,按照工作组要求,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船员合法权益。


3    分级响应

3.1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和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按照《山东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予以响应。

3.2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相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进行应急响应,根据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确定成员单位,主办应急处置工作。


4   处置程序

4.1  信息核实及事件研判

海事机构在接到外事等部门转来的关于船员境外突发事件的通报或者海员外派机构、船东、航运公司、船员及其家属信息后,立即进行情况核实,进行事件研判,按照规定报告省政府,并抄相关市级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信息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船舶及船东信息、船员及派出单位信息等。

4.2  先期处置

相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海事机构要迅速采取措施,指导协助船员境外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海事机构负责协调督促海员外派机构落实处置责任。对于国内船东或境外船东主要办公地在国内的,以及我省航运公司,联合省交通运输厅进行协调,督促其妥善处置。

4.3  处置程序

4.3.1Ⅰ级和Ⅱ级响应处置程序按照《山东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4.3.2Ⅲ级和Ⅳ级响应处置程序按照相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执行。

4.3.3如成立省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则:

(1)应急工作组作出处置决定和部署。

(2)省政府办公厅通知应急工作组各相关部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处置工作,24小时值守,保持联络畅通。

(3)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沟通联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通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和信息。

(4)省政府办公厅汇总各类有关信息,迅速报告组长,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5)由组长召集会议,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承办相关会议。

(6)应急处置过程中,省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确保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7)涉外突发事件处置完毕,由山东海事局、省有关部门或相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结束应急响应的报告,省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由省政府办公厅通知各成员单位。

4.3.4相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参照执行。

4.4   处置措施

4.4.1事件发生后,海事机构迅速核实事件信息,了解涉事船员、船舶、海员外派机构(航运公司)以及承担海事劳工责任的船东等方面信息,并及时准确向有关方面提供信息。

4.4.2经研判符合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的,按照《山东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处置措施。

4.4.3当船员境外出现生病或受伤事件时,应依据送医和伤病救治的现状进行研判,协调相关方面采取最有利于船员措施;对于已经送医救治的,应保持跟踪关注至事件解决。

4.4.4当船员境外发生死亡或失踪事件时,相关方应依据后续事宜的安排进行研判,对安排事宜进行关注,掌握最新进展情况,直至事件解决。

4.4.5对于船东欠薪欠资超过两个月或船东对船舶经济保障不足或中断联系的,相关方应根据事发原因和事件现状进行研判,并告知船员有关船东责任财务担保启用权利。对于因船东自身原因造成的,应当督促船东或通过海员外派机构督促船东立即进行处置和改善,并跟踪处置情况;对于因事故、民事纠纷或港口国检查等原因留置或滞留船舶而造成的,应督促船东协调解决经济保障问题,必要时可以建议船东申请先行安排部分船员遣返;对于需要领事保护的,报请省外办或部海事局采取措施;对于因法院扣船所引起的,应当按照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建议船东申请扣船法院提供保障。

4.4.6动用船东责任财务担保。对于船东不能履行突发事件处置责任的,报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并由其联系船旗国主管当局,协调涉事船舶财务担保动用事宜。

4.4.7动用海员外派备用金。在船东责任财务担保难以及时到位、海员外派机构也拒绝承担或无力承担突发事件处置责任时,则协调启动海员外派备用金,安排船员境外遣返。

4.4.8派出境外工作组。根据需要,派出境外工作组,开展现场处理、救援、善后等工作,并协调做好船员的回国安排、司法救济等后续工作。

4.5   后期处置

境外突发事件处置结束,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海事机构、海员工会、海员外派机构、航运公司、船东等进一步做好人员接收、安置、安抚、追偿、责任追究和事件评估等后续事宜。

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作出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海事机构、海员工会应督促海员外派机构(航运公司、船东)协助做好外派船员的保险索赔、司法救济、家属慰问等后续处置工作。

4.6   结果评估

应急结束后,相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时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估,适情形成报告,上报省政府。

4.7   新闻发布

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注意社会和舆论反应,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澄清事实,正面引导舆论。有关信息发布,由相关市级人民政府会同外事、海事和省委宣传部按照《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8   资源保障

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所需的通信保障、资金保障、物资保障及人力保障等要求按《山东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5     附则

5.1   名词解释

5.1.1境外:指外国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1.2航运公司:指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航运企业,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光船租赁人。

5.1.3船东:系指船舶所有人或从船舶所有人那里承担了船舶经营责任并在承担该责任时已同意接受船东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所承担的职责和责任的另一组织或个人,如管理人、代理人或光船租赁人,无论是否有其他组织或个人代表船东履行了某些职责或责任。

5.2   其他事项

5.2.1由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引发的境内突发事件,参照本预案处置。

5.2.2对非我省海员外派机构派出或我省航运公司所属船员,但户籍为我省的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参照本预案配合相关方面进行处置。

5.2.3本预案由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解释,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及时修订。

5.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管单位: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单位名称:山东省应急产业协会
地 址:山东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8877号  邮 编:250062  COPYRIGHT@2021 山东省应急产业协会 主办 鲁ICP备2021007681号